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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日晚,孙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碾压到黄某,碾压前黄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该路段附近停车后下车行走在行车道,被由南向北行驶陈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撞倒在地。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受伤及小型越野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高速公路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碾压行人后驾车肇事逃逸,承担主要责任;陈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观察疏忽,承担次要责任;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承担次要责任;黄某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行走,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王某驾驶的车辆为其所有,并在某甲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陈某驾驶的车辆为其所有,并在某甲财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孙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系五金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孙某),孙某为车辆在某乙财险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事故三辆车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陈某垫付了医疗费38680.95元、丧葬费10000元,孙某垫付了丧葬费10000元。现黄某的继承人黄某、杨某、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甲财险安徽分公司、某甲财险江苏分公司、某乙财险南京分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32848.35元,保险不足部分由王某、陈某、孙某、孙某五金店进行赔偿,其中孙某、孙某五金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秦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黄某、杨某、沈某的损失,某甲财险安徽分公司赔偿110000元,某甲财险江苏分公司赔偿188378.2元,某乙财险南京分公司赔偿100000元,王某赔偿88378.2元,孙某赔偿618647.4元。
后双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相关损失;关于在商业险中是否免除赔偿责任,则应根据案情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
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