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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法院两起案例入选南京法院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日期:2023-03-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3月14日,

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南京地区2022年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

秦淮法院两起案例入选,

一起来看。

医疗美容机构手术医师未取得资格证开展诊疗活动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毛某与某医疗美容机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秦淮法院)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毛某至某医疗美容机构处接受隆胸手术,约定由吴姓医师操作该手术。手术当日,医疗美容机构改为由赵姓医师具体操作,病历记载不规范。术后,毛某自觉手术效果不好,乳房一边大一边小,并有流脓现象。毛某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出示赵姓医师的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该医疗美容机构拒绝出示。毛某认为,该医疗美容机构超资质行医,造成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

毛某出于美化容貌的目的到医疗美容机构购买整形美容项目,属于消费者。该医疗美容机构拒绝提供手术医师的资格证,应承担举证责任,手术医师超资质行医,构成欺诈,医疗美容机构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决该医疗美容机构退还手术费用,并三倍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人们对“微整形”的需求越来越多,医疗美容行业迅猛发展,新问题、新矛盾也开始显现。医疗美容不仅具有营利性、非治疗性、非紧迫性,还具有创伤性和风险性。《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对医美机构进行了分级管理,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从一级到四级,难度与风险依次提升。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医疗美容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和资质从事美容诊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录用的医师及护理人员不符合相关专业资质的现象屡禁不止。本案提醒消费者,医疗美容应全面了解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的资质,警惕“美丽陷阱”。

承办法官:周小峰,编报人:张小燕

旅游者在旅游公司安排下乘坐景区观光车受伤的,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赵某与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秦淮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6日,赵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2018年12月21日出发至泰国旅游,共6天。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后赵某向旅游公司支付旅游费1999元及保费40元。12月24日下午,赵某在旅游公司安排下乘坐景区观光车游览时,因观光车撞击路边铁架,致赵某从车内被甩出受伤。后赵某至多家医院就诊。赵某以旅游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53544.86元。

法院认为: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赵某选择合同之诉,故本案属于旅游合同纠纷。某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赵某提供符合其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而赵某在旅游公司的安排下乘坐景区观光车游览时受伤,旅游公司构成违约,故判决旅游公司赔偿赵某因此造成的损失共计15476.73元。

典型意义:

随着疫情影响减退,民众出游热情快速释放,不少景点迎来客流高峰,但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矛盾纠纷也随之凸显。组团社往往不是直接向招徕的游客提供旅游服务,而是采取委托地接社或其他履行辅助人的方式。旅行社在选任履行辅助人和地接社时,应注意审查其资质,督促其认真负责地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以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旅行社还应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注重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从而促进文旅消费提质升级,优化文旅市场消费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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