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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

秦淮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永远在路上
日期:2020-01-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讲话精神,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秦淮区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南京出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下联动,确保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明显的实效。

  纵观2019年,秦淮法院民二庭作为本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职能部门,起到了带头引领的作用。2019年12月3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盘点过去一年市法院牵头的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与亮点。发布会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创新破产案件审理机制、助力政府服务“放管服”改革、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同时公布了2018-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并进行了重点介绍。秦淮法院民二庭的法官报送的典型案例,就占了其中之二。

  第一个案例是王辉宇法官判决的江苏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赵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情介绍: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某典当公司对某公司享有法定债权,该债权执行未果后典当公司请求对某公司强制清算,因某公司已无人员、无经营场所,也无法与公司负责人取得有效联系,清算组没有接管到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于2019年1月30日向法院申请宣告某公司破产。2019年2月22日,法院依法终结某典当公司申请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某典当公司起诉请求赵某、范某作为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股东未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与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不能因其公司股东这一身份或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即认定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驳回某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件意义: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对于保护投资安全和交易安全,增强投资创业信心,激发经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协调好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内部与外部的关系。本案对于小股东的清算责任严格把握,从股东的持股比例、公司任职、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分析,否定了小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刀切做法,实现了小股东权利的实质保护,实现小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二个案例是由常乐法官判决的,李某与江苏省某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案情介绍:某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为十年,自2006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21日。李某于2017年6月8日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为由提起公司解散纠纷,被法院判决驳回起诉。某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将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2007年1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李某作为占比30%的股东未参加股东会。李某遂提起本案之诉,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法院认为,李某虽未参加股东会,但其诉求解散公司的事实,表明其反对延长公司经营期限,故其在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之内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有法律依据。

  典型案件意义: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占股比例合计70%的多数股东一致决议延长经营期限,体现了资本多数决原则,符合尽量维持公司存续、活跃市场经济的宗旨。但对于事实上反对公司继续存续的小股东李某件来说,无疑是违背了其个人意愿的。常乐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4条为依据,并合理确定了股权收购价,在尊重公司多数股东关于变更公司经营期限的决议,同时尊重小股东自由选择的权力,有效保护了小股东利益,对于保障投资者自主进出公司、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产生了优良的示范效应。

  新的一年里,秦淮法院将继续不忘初心,砥砺奋进,不断增强营造营商环境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坚持多措并举,畅通法律通道,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解法释法的功能,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