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改革调研
4月11日,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南京法院近五年公司类案件20个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涵盖了公司设立、治理、经营和退出的全生命周期,体现了司法的“全链条”服务,为公司在经营全期间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提供借鉴。
其中,秦淮法院两起案例入选一起来看!
公司经营篇
【案例】原告股份公司诉被告嘉A公司、嘉B公司“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案”
【审理法院】秦淮法院 南京中院
【裁判要旨】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人员、业务、财务存在混同的,可认定关联公司之间丧失独立人格,债权人据此主张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李璇
公司退出篇
【案例】原告徐某诉被告资源公司、第三人物资公司“公司形成僵局应予解散案”
【审理法院】秦淮法院 南京中院
【裁判要旨】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侧重从公司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运行状态综合分析,如公司机构无法正常行使职权,可认定形成公司僵局。
【承办法官】方建国、何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