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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丨卖房时隐瞒邻里关系真实情况,是否构成违约?
日期:2025-04-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案情简介

“小区邻居怎么样啊?”

“都蛮好的,小区很安静。”

2022年9月,原告张某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被告李某、陈某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告的爱人曾询问被告邻里关系如何,被告李某告知邻里关系很好,小区很安静,原告便放心签订了合同。

9月底,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及其家人入住后,经常听到楼下住户敲击墙体和天花板产生较大噪音,影响一家人正常生活和休息。这时原告通过居委会和邻居才得知,此前楼下住户与被告发生过纠纷,积怨已久,甚至曾因纠纷报过警,邻里关系并不和谐。得知此情况后,原告曾多次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联系,并试图与楼下住户沟通,均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在卖房时故意隐瞒邻里关系的真实情况,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合同成立生效,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买房时就十分关注案涉房屋邻里关系情况,邻里关系的相对和谐应作为双方合同约定条款之一。同时,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购买房屋时,买受人除了对房屋本身质量有一定要求外,还应包含周边环境及邻里关系等。拥有一个和谐、友善和安宁的人际关系是每一个人的美好愿望和追求,而邻里关系是否和谐对能否使用该房屋、能否正常生活至关重要。被告明知楼下住户与包括自己在内的邻里之间存在不和谐情况,甚至与被告发生纠纷需报警处理,但其并未告知原告邻里关系真实情况,承诺邻里关系和谐,与事实不符,构成违约。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及原告的损失表现,兼顾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400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原被告双方和解,被告自动履行赔偿责任并撤回上诉。

法官提示

互敬互爱的邻里关系和安静舒适的住宅环境关乎着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质量,关系购房者的“民生大事”。

在房屋买卖中,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购房者房屋客观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房屋质量、权属关系、居住环境等有关的不利因素。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被称作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出卖人未如实告知房屋真实情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侵害购房者的正当权益,应对出卖人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作为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也应多方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尽到必要、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于房屋的特殊约定应写入合同,避免造成自身损失。在日常生活中,面对邻里纠纷,应当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相互包容,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弘扬诚信友善传统美德,维护和谐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