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随着科技发展 医美不再遥不可及
然而 开开心心变美后
分享在朋友圈的“变美日记”
忽然在医美app里变成吸粉“噱头”
……
原告王某曾于2017年在某整形医院进行整形项目,并多次在朋友圈进行分享。某日,原告发现某医美app自2017年7月5日以合集的形式陆陆续续发布16篇日记,一直持续到今。通篇的主人公都是原告,作为引流噱头吸引消费者。原告因多次被询问到该事情,生活与心情受到诸多困扰。原告认为,其朋友圈照片被被告盗用谋取商业利益,同时侵犯其肖像权与隐私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某医美app上账号“某AS*****”发布的日志合集中,未经原告许可大量使用了原告的头像照片,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未提及原告姓名等具体的身份信息,并未对照片进行关于手术的描述,且原告自认该照片先公开发布于朋友圈,被告行为尚未构成侵犯原告隐私权。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后果,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考虑原、被告素不相识,且原告自述相关照片已在其朋友圈中公开发布过,酌定判决被告承担赔偿8000元。 互联网时代,信息的获取和发布比传统媒体时代更为容易、迅速,随着自媒体与各类网络平台软件的发展,肖像侵权事件屡见不鲜,给被侵权人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专章对肖像权的保护做了专门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得使用自然人肖像,也不得非法利用他人的肖像。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应不断提高自己的肖像与隐私保护意识,深入了解侵权的类型与形式,避免在朋友圈等各类网络空间因发布个人信息带来风险与矛盾,共同营造良好网络空间生活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