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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丨朋友俩共同经营短视频账号引纠纷,账号的使用权归谁?
日期:2023-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朋友俩共同经营一个短视频账号,后双方发生矛盾并就账号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账号的使用权究竟归谁?网络虚拟账号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近日,南京中院审结了这起涉互联网新兴业态的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小王与小李系朋友关系。

2021年下半年

二人商议以“女性护肤、助眠”为主题在网络平台设立和经营短视频账号。小王负责视频的创作、拍摄、制作等技术工作,小李负责文案、联系模特、商家接洽,账号管理及评论、回复等工作。后小李用其手机号分别在小红书、抖音、哔哩哔哩平台注册了账号,并进行了实名认证。经营一段时间后,账号的活跃度迅速上升,小红书平台上粉丝数量涨至40万。

2022年4月前后

双方对于账号权属产生争议,为继续经营账号并解决争议,双方协商后签订《网络自媒体账号归属权协议》,约定:小李将平台账号的使用权、账号归属权和收益所得权全部交由小王使用处理。小李需配合小王进行账号归属权迁移……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40万元。

后小李未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协商未果,小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案涉平台账号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小李配合完成账号身份迁移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

小李辩称,各大平台用户协议规定禁止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账号,二人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让谁都无法独占账号,且自己为账号的经营付出了更多的心血,故案涉账号的使用和收益权应归自己。

法院判决

秦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网络平台账号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案涉平台账号相关权益作为财产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处分。

本案中,小王、小李签订的《网络自媒体账号归属权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虽然案涉平台的账号已由小李以其个人身份信息完成实名认证程序,但不能因此排除小王依据《网络自媒体账号归属权协议》约定对平台账号享有的权益。根据相关平台的回复意见,平台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亦非不可更改。

最终判决确认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归小王所有,小李协助小王办理案涉账号实名认证至小王名下的程序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小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短视频账号是近年来互联网新兴业态下的产物,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的发展都带来了生机与活力,但是其作为网络平台账号,法律属性、保护机制等问题还存有争议及不完善之处,这也是司法审判中的难点问题。本案即是在“互联网+”背景之下,涉及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转让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短视频账号的运营方式为运营者通过拍摄视频、声效剪辑、后期制作等方式上传平台,供平台用户观看,大众以点赞、转发等方式为其增加关注度,账号持有者也可通过平台账户带货等形式获取佣金或收益。案涉短视频账号属于具有带货等功能的功能性虚拟账号,具有一定独立性和可支配性,具备一定商业价值属性,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所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范畴。

与一般的网络虚拟财产不同的是,功能性虚拟账号以特定主体的实名认证信息注册,与用户的现实身份相对应,用户通过该账号与他人沟通交流,账号中存储的照片、视频等数据都是用户自己产生的数据,在内容上能够反映用户的性格特征和生活状态,承载着用户的记忆和情感,因此网络平台账号具有一定人身性。

目前,众多平台通过用户服务协议对账号使用权转让进行限制:“账号仅供实名认证的人使用,在未经平台书面同意前,禁止以任何方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法院认为,关于虚拟账户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司法审查规则,应当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与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实现价值平衡。本案中,因案涉账号系原、被告双方共同经营,双方均与该账号存在一定人身联系,故双方进行账号使用权的转让具有合理的原因事实;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对于短视频账号使用权变更的约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关注该账号的网络用户的合理信赖利益,不影响既定的社会秩序,故应当认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