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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送法 护苗成长丨秦淮法院开展校园欺凌防范系列普法活动
日期:2024-04-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春意盎然,阳光明媚

为营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

引导学生树立权利保护意识,

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秦淮法院开展校园欺凌防范

系列普法活动,

为同学们送上了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01

四方小学

民二庭庭长褚爱芳走进四方小学。

02

中华中学初中部

红花法庭庭长朱教莉、干警陈凯、韩滨走进中华中学初中部。

03

鑫园小学

金融庭法官助理牛昊走进鑫园小学。

活动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在成长的道路上要不断增强自己的法治意识及矛盾处理能力,学会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用理性方法解决问题,坚决不做欺凌者、不做旁观者、不当受害人,共同防范校园欺凌。 
秦淮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积极构建“校园、家庭、社会、司法”四元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取得一系列成效。今后,将以更加坚定的信念和步伐,不断提升服务青少年发展和权益保护的工作水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

打——打架斗殴,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

吓——恐吓、威胁、胁迫受害者做其不想做的事;

骂——粗言秽语、辱骂欺辱、中伤、讥讽、贬低受害人;

传——网上传播谣言进行人身攻击等;

毁——损坏受害者的书本、衣物等个人财产。

校园欺凌的民事责任

 校园欺凌,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的,需要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还须赔偿精神损失。

【案例链接】贺某和林某是同班同学。下午5点半放学时,值日生拖地,贺某返回教室时因地面湿滑,不小心撞到了林某。林某被撞之后,出去在走廊用手推了贺某。贺某脚底打滑,摔倒磕断了两颗牙齿,去口腔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200多元,后续治疗还需花费7000元。林某推贺某导致贺某摔倒受伤,在法律上林某构成侵权,应当赔偿。

校园欺凌的刑事责任

极个别校园欺凌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将会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但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也需要承担犯罪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

【案例链接】近期,河北邯郸一初中学生被3名同学杀害并掩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核准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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