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
青年宣讲团
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各方共同的责任。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近日,少家庭法官助理石玥前往梅花山庄社区为社区居民带来一堂《反对家庭暴力 构建和谐家园》的法治课。
石玥首先从什么是家庭暴力为大家进行解读,不只是常见的暴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语言上的侮辱、诽谤以及冻饿、威胁、跟踪等也构成家庭暴力。
接着,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构成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角度,结合具体的案例为大家做了进一步的解读,并就可以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举例分析。
宣讲中还介绍道,根据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扩大至恋爱、交友中的妇女及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的妇女,保护措施增加禁止被申请人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等。当然,对于男士的合法权益,法律也并未忽视,他可以根据《民法典》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提出申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秦淮法院的其他干警们也奔赴各个社区,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宣传相关政策、解读法律规定、提供法律咨询。
未来,秦淮法院将继续坚持反对家庭暴力立场,立足审判执行阵地,积极延伸司法服务,为构建和谐家庭平安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Ø 什么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人保令案件规定》)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Ø 法律后果
1.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保令案件规定》第一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2.构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引发离婚过错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Ø 证据材料
《人保令案件规定》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