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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送达工作指引
日期:2016-01-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提高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严肃规制躲避诉讼及拖延诉讼等失信行为,顺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经验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送达主体

1.诉讼文书由法院指派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工作人员送达或者接受法院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代为送达。

人民法院可以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2.当事人为自然人且系成年人的,受送达人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填写的送达地址的同住成年家属或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同住成年家属、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指定的诉讼文书代收人。

3.当事人为自然人且系未成年人的,受送达人为: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填写的送达地址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该法定代理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同住成年家属、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所指定的诉讼文书代收人。

4.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受送达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法务人员、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以及其他履行该单位收发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其他组织)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其他组织)或其诉讼代理人指定的诉讼文书代收人。

5.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又解除委托但未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向原诉讼代理人所为送达为有效送达。

6.当事人委托两位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向其中任何一位代理人送达诉讼文书即视为合法有效送达。

二、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

7.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要求签署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书,并在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书中填写当事人本人、其诉讼代理人以及指定的诉讼文书收件人的地址以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见附件:《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样式)》)。

8.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和电子送达方式。其中电子送达是指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诉讼服务网在线送达平台等媒介在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数据交互的送达方式。

9.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应当要求原告尽可能准确地提供被告的地址以及相关线索,必要时立案人员应当场予以核查、确认、固定,以便于送达人员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10.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填写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送达人员应主动查找自然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1.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的,除写明诉讼代理人自己的送达地址外,还应当填写当事人本人的送达地址。诉讼代理人不能确认填写当事人本人送达地址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即视为合法有效送达。

12.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送达人员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者法院有依据确定的送达地址送达后,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的规定办理。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13.当事人在民事合同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可以按照当事人诉前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并由当事人承担送达的法律后果。

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三、送达方式

14.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各类送达须有相应的回证、回执、笔录或其他证明依据。

下列送达行为无效:违反法定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送达方式的顺序要求而直接进行公告送达的;其他无效送达的情形。

(一)直接送达

15.受送达人确认了送达地址的,可以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未确认送达地址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便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的,法院可以通知受送达人到法院或指定地点向其直接送达。

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无人办公营业的,可以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

16.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情况紧急,现场不适合拍照、录像的,由两名以上(含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即可。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场所不适宜留置的,可以告知受送达人日后到法院领取,或另行将诉讼文书按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法院有依据确定的送达地址邮寄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否签收寄回送达回证不影响按前款规定确认送达效力。

17.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基层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法院委托代为向受送达人送达文书,受送达人签收的,视为法院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18.送达人员直接向受送达人送交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收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19.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送达人员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所、经常居住地住所、暂住地住所和适宜留置的工作场所。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送达人员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备案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所。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备案住所地、营业场所关门停业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已经搬离登记、备案住所地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送达人员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住所、经常居住地住所、暂住地住所和适宜留置的工作场所。

20.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员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也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所以及受送达人所在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隔壁邻居等作为见证人。

上述组织和个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或与受送达人有利害冲突的,不适用该规定。

21.见证人不愿签字证明的,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居所或工作场所,即视为送达。

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或者现场情况不便邀请见证人的,送达人员可以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居所或工作场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并把照片或录像资料存入卷宗。

对情况紧急或者现场不具备拍照或录像条件的,由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及相关情况即可。

(三)邮寄送达

22.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者法院有依据确定的送达地址邮寄诉讼文书的,通常应当交由国家邮政机构邮寄。受送达人同意或选择其他商业快递公司的,可以按照受送达人选择的快递公司交邮。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紧急程度决定选择使用中国邮政法院专递、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等方式邮寄。

受送达人未按照要求将送达回证签收后寄回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送达人员可以将邮寄存根、邮寄回执和邮寄结果查询单装卷备查。

23.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规范投递人员的投递行为,提高邮寄送达的信息反馈率、送达准确性和退件及时性,以便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时知晓送达方面的信息。

(四)电子送达

24.送达工作应当更加突出网上电子送达方式的应用。一审立案时,人民法院应积极向受送达人推介使用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案件办理的任何阶段,凡受送达人尚未选择电子送达的,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均应积极引导其选择电子送达。

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建议律师提供电子送达方式和地址。向律师送达时,优先使用南京法院“律师在线服务平台”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25.受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简便方式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员可以按照受送达人提供的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等,采用传真诉讼文书、发送电子邮件、编辑发送短信、发送电子版诉讼文书等方式送达。

受送达人选择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在线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员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启用电子送达流程,受送达人在收到法院短信提示后登录外网电子送达地址,输入案件查询账号、密码等信息,点击下载诉讼文书。

26.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电子送达以相关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采用网上在线送达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点击诉讼服务网上电子版诉讼文书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采用电子送达后,受送达人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原件的,应当以电子送达的日期作为送达日期。

2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将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或阅读回执的网页作为电子证据存档或打印作为送达回证。用电子证据存档的,应当有备份,也可以将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和文件主要内容等情况记载在送达回证上。

采用短信、微信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将收发手机号码或微信号、发送时间及短信或微信消息等记载在送达回证上或者将短信或微信消息拍摄照片后予以存档。

采用网上在线送达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点击电子版诉讼文书后,外网送达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并反馈至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由送达人员打印回证入卷。

28.因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电子送达不成功或出现失误的,送达人员应当及时采用其他法定方式送达;在故障排除或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再次启动电子送达。

因受送达人未告知法院变更手机号码或停用手机号码导致无法接收短信提示信息或不及时查看送达内容的,不属于送达错误。

(五)公告送达

29.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

30.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需要有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证实,或者送达人员、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有其他证据证实。

31.公告送达可以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在报纸、电子公告屏、法院系统网站刊登公告的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

受送达人住所地在受案法院辖区内的,原则上采用张贴方式公告,必要时也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受送达人住所地在受案法院辖区之外但在本市辖区内的,如果受送达人住所地交通便利、受案法院条件允许的,原则上采用张贴方式公告或者委托受送达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张贴公告。距离较远,交通不便的,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受送达人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内的,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上述各类送达公告同时在南京审判网(http//www.njfy.gov.cn)上发布。

32.采用张贴方式公告的,应当在受案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自然人户籍登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备案住所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时张贴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送达公告的,应当将公告张贴在住所地的显眼位置,并在其他合适的位置如住宅小区出入口、单元门口,写字楼大楼出入口、楼层出入口或电梯口、村委会、居委会公告栏等地适当张贴,并以拍照的方式予以固定,照片附卷。

33.公告期间,受送达人联系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或法院发现受送达人并向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公告失效。受送达人领取或法院直接送达时间为送达之日。

34.登报公告的费用,一审案件,由原告预付。二审案件,根据案情由法院指定上诉人或被上诉人预付。执行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由申请人预付。结案时,该费用计入其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或被执行人承担。

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预付公告费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按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妨害民事送达行为的处理

35.受送达人对送达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送达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法院送达人员执行送达任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送达人撕毁诉讼文书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本指引中所列受送达人相关送达地址的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送达工作的相关人员和其他案外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送达人员进入上述场所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法院送达人员执行送达任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37.行政诉讼文书的送达可参考适用本指引。

法律、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8.本指引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39.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__________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样式)

案由

案号

填写前请确认已经认真仔细阅读了背面的告知事项

当事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1.当事人签收

地址及电话

2.代收人签收

   

与本人关系

地址及电话

3.邮寄送达

   

邮 编

地址及电话

4.电子邮箱

Email

电 话

5.传真送达

 

6.微信送达

微信号

电 话

7.诉讼服务网在线送达

电 话

当事人选择上列第    项送达方式。

当事人确认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背面的告知事项,选择了上栏送达方式,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和信息,并保证所确认的各项内容是准确、有效的。上述信息如有变更,将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否则由本人承担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

(签名或捺印)

       

备注

工作

人员

法 院

地 址

请在收到本确认书后7日内填写寄回**人民法院。

地址: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最便捷的送达方式。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方式、送达地址,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方式、送达地址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又解除委托但未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向原诉讼代理人所为送达为合法有效送达。

当事人委托两位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向其中任何一位代理人送达诉讼文书即视为合法有效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再审、执行。

5.在案件执行终结前,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和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案件承办法官书面告知。上诉期内和申请执行期内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向一审承办法官书面告知。

说明:

1.本样式供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使用。

2.受送达人填写本确认书前,应当仔细阅读确认书背面送达地址确认书重要事项告知;受送达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受送达人无法现场填写确认书的,可以在签收《送达地址确认书》后7日内填写完毕交回法院,不填写交回的,由送达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备注中注明情况。

4.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七、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三、四、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九、十条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