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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法院两篇调研文章在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会年会获奖
日期:2023-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8月23日至24日召开的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对年会获奖论文进行了表彰。秦淮法院民一庭庭长葛岚和法官助理郑雯撰写的《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社交账号的所有权归属及有形保护》获得年会论文一等奖,红花法庭法官助理郭凯敏撰写的《老有所居:

《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社交账号的所有权

归属及有形保护》

网络社交账号作为人与人之间交流的平台,其使用日趋日常化、普遍化。网络社交平台的兴起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全方面的,其在解构传统社会经济生活模式的同时也在重塑着新型的社交模式,当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型法律问题,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网络社交账号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从《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创新规定出发,对网络社交账号的性质、法律属性等基本内容进行探讨,提出网络社交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用户更有利于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同时论文对网络社交账号所有权的保护机制进行研讨,认为应当完善账号的相关合法权利,方能推动互联网数字经济发展。文章主要围绕网络社交账号的继承、流转、权利救济等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希望本篇论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社交账号法律问题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为群众在新型社交模式中所遇到的新问题提供司法指引,助力互联网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老有所居:

权功能定位与设立方式的实证研究》

居住问题是衣食住行中的重要一环,关系着每个人的生活质量,每次关于居住的话题总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凸显的当下,老年人的生活及权益保障,诸如居住问题、医疗问题成了亟须解决和完善的社会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被写入民法典,融入到我国物权体系之中,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居住权益,回应了“老有所居、老有所养”的群众呼唤。

居住权产生于所有权,是所有权的衍生权利,但同时也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居住权制度是对弱者的权利保障,尤其是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居住权制度更能发挥其使“老有所居”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设立居住权的标准不统一、适用相关法律认定居住权不一致、办案法官往往偏向适用传统裁判路径等问题,为实现《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保障弱势群体居住利益的根本目的,法官在相关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建议通过“以意定居住权为准则,以法定居住权为补充,以裁判居住权为例外”的保护思路,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论文仅代表干警个人观点,不代表法院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