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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法院两起案例入选秦淮区新就业形态法律援助与司法审判典型案例
日期:2023-02-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近日,秦淮区新就业形态法律援助与司法审判典型案例公布,其中,秦淮法院两起案例入选。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01

王某与直播平台工资收益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在被告文化传媒公司指定的时间、地点,运用被告提供的设备,通过网络平台直播。王某(乙方)与文化传媒公司(甲方)签署《主播合作协议》,约定乙方直播时长须符合甲方要求,如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总时长不低于156小时,每天直摇时长不低于6小时,直播时段需配合运营安排。

双方另约定保底加分成的收益模式,前3个月乙方保底收益4500元/月,但若乙方直播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有权调减、扣除或不予发放相应保底收益,如有效宜播天数、日开播时长、月开播时长、小视频数量、月PK次数未达到约定要求等。

2022年6月,原告共直播26天,其中每天直播时长达到6小时以上为10天,当月直播时长约158.98小时。被告认为原告在一个月中未能确保每日直播时间6小时,故即便达到当月总时长要求,也拒绝发放原告保底工资,仅支付分成收益548.69元。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补发其余工资。

[法官评析]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原、被告签署的《主播合作协议》系被告预先拟定,签署时亦未与原告协商的格式合同文本。签署协议时,被告未就协议中不予发放应得收益的具体情况通过加粗或着重标注等方式向原告明确提示,如在原告全月直播时长、天数符合约定,仅有部分天数不足约定直播时长的情况下,双方对于多少比例如何调减、扣除还是不予发放保底收益,未作明确而具体的约定,并且,被告将该条款解释为原告即便全月直播天数、总时长均符合约定,仅1天直播时长不足6小时,便不予支付全月保底收益,该解释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原告责任。

根据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院综合原告直播总时长、直播天数,部分日期直播时长未达约定等整体情况,酌情支持了原告70%收益款。

承办法官、编报人:陈君君

02

外卖员工项目转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被告某专送公司系某外卖平台公司的专送合作商,原告苏某在某专送公司处从事外卖配送工作若干天后,注册工作室,与专送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双方系独立的民事承包合作关系,双方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苏某工作过程中,身穿”某外卖”标识工作服并使用"某外卖“头盔、送菜箱,按照某骑手APP订单要求进行送餐,同时接受某专送公司站长有关打卡、请假等事项的管理,按接单量计算工资。某专送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苏某投保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互联网平台接单损失保险。后苏某送外卖过程中下楼摔倒导致骨折。苏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专送公司辩称苏某已经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其与苏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苏某作为外卖配送员,某专送公司通过颁布考核内容日常考勤、奖惩制度等规定对苏某的工作及行为规范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苏某配送工作所需的外卖车辆及配送箱、配送服需按某专送公司要求统一购买配备。

虽然苏某名下有个体工商户的注册记录,但某专送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苏某以案涉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承揽外卖业务并对外自主经营,相反在案涉个体工商户设立前后苏某的工作履职方式、接受某专送公司的管理模式,收入来源均并未发生实质性更改,案涉个体工商户的注册不足以反驳某专送公司对苏某的用工事实。故法院判决确认苏某与某专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评析]

新业态衍生出新型用工模式,给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双方是否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将主体资格合法性、人身隶属性、经济依赖性、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等因素作为实质性判断标准,而不能仅仅从劳动者名下是否成立个体工商户等形式上或外观上的特征进行判定。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苏某与某专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严格按照传统的实质性判断标准进行综合认定,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张阳阳;编报人:张小燕

下一步, 秦淮法院将会加强新经济、新业态下新型矛盾纠纷的研判、化解工作,加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及时通过典型案例等方式展现服务保障新业态经济发展的工作成效,切实推动新业态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