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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心声 秦法有约丨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多次被拒之后……
日期:2024-01-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家事之声  秦法有约》

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笑声哭声争吵声,声声入耳。

大家好,这里是房法官说家事。

第十五期:

老人痛失独子,要求探望孙子被拒,

法院:支持隔代探望权

老人独子因病离世,本以为可以通过探望孙子缓解丧子之痛,然而两位老人与儿媳之间的矛盾,导致祖孙一直无法相见,年迈的老人希望探望孙子,故诉至法院,隔代探望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余某之子小陈与被告小丽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6月生育一子小龙。后小陈与小丽于201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龙周一至周四随小陈共同生活,周五至周日随小丽共同生活。后原、被告之子小陈于2022年8月因病死亡,自小陈死亡后小龙一直随被告小丽共同生活至今。原、被告因探望孙子小龙与被告发生矛盾,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原告对孙子小龙每周和节假日均享有一天的探望权,寒暑假各10天的探望权,被告予以配合。
秦淮法院受理该案后,在诉前调解阶段委托秦淮法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对本案开展了家事调查,本案承办法官房春娥与法官助理刘程远也就探望意愿与方式询问小龙的意见,小龙表示“不太能接受”探望、“我不想见”。虽然经过法院多次沟通、调解,但因原、被告双方积怨已深,关系一直未彻底缓和,母亲小丽无法接受原告二人探望孙子。
秦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权。该规定虽未赋予祖父母的探望权,但亦未作否定性禁止。本着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的原则,对祖父母探望孙子的诉讼请求不应一概而否定,本案中,自小龙出生直至陈某去世,两原告曾协助其子陈某照顾年幼的孙子小龙,虽然小龙表示“不太想见”,但祖孙间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具有生活上和感情上相互依赖的亲情基础。
两原告作为失独老人,精神上已饱受极大的痛苦,孙子小龙是两原告重要的精神寄托与牵挂,年少的小龙若能在失去父亲后仍能得到祖父母的关爱,不仅有利于小龙的健康成长,也可以抚慰老人的心灵。本案中,小龙已满八周岁,考虑到其目前对两原告的探望意愿及现有的学习生活情况,秦淮法院判决原告陈某、余某自判决生效次月起可每月探望小龙一次,直至小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判决作出后,小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国自古重视亲情,儿孙绕膝乃天伦之乐,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乃人之常情。我国法律虽然对于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行使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探望权未作明确规定,但也并未明确排斥或禁止隔代探望。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应当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贯穿始终。在行使探望权时,不得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更不得做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探望权属于身份权范畴,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直系血亲关系,是父子亲权关系的直接延伸,允许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的子女对孙子女进行探望,可以弥补单亲家庭子女父爱的缺失,更好地满足未成年人的物质、精神及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尤其是健康人格的形成。第二,家庭成员间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失独老人在情感上已饱受痛苦,作为血脉延续的孙子成为老人的精神依靠。通过探望孙辈,将亲子之爱传递,可以使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是老年人应当享有的权益,也是孝老爱亲传统美德的价值体现。第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探望权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情融合的基础上允许失独老人进行隔代探望,可以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家庭稳定,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可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递孝老爱亲的正能量。
父母之爱子女,则为之计深远。孩子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也是维系家庭关系的纽带。所有的孩子都期待被关注被温暖,就像所有的花儿都期待阳光雨露一样。父母作为孩子成长路上的引路人,应尽可能创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多关注孩子的精神世界,引导孩子阳光向上,祖辈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也应找准角色定位,发挥好协助作用,主动与孩子父母进行沟通,传承良好的家风,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扬帆起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