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党建
群团工作
《家事之声 秦法有约》
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笑声哭声争吵声,声声入耳。
大家好,这里是房法官说家事。
第十五期:
老人痛失独子,要求探望孙子被拒,
法院:支持隔代探望权
案情简介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